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記錄。
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5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十三節 臨床試驗用藥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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