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3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十二節 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
第53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十二節 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
第5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