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廠對於每一申訴所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保存期限或接到申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申訴產品出廠後三年。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0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十一節 紀錄及報告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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