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41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九節 儲存及運銷 第41條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一、以先製先銷為原則。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三、迅速回收之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