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9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八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第39條 中藥廠為確保產品於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符合既定規格,除另有規定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於供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