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廠對於包裝材料與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應訂定書面管制作業程序。
生產人用成藥,應有防止摻偽包裝之設計,並在製造、運送及零售陳列中,得以保持完整,且於有異常情形時,使消費者能易於辨識。
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予保存。
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應予拒用。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6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八節 包裝及標示管制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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