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
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9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六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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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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