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3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五節 組織及人事 第23條 中藥廠各部門應置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人力,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