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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藥廠各部門應置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人力,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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