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中藥廠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其設計、大小與位置應易於操作、清潔及保養。各劑型所需設備,應依製造流程順序…
- 第16條中藥廠用於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其任何作業如需用潤…
- 第18條中藥廠用於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相互配合,以利產品品質均一。製造過程所使用之自動機械、電子裝備及其他有…
- 第19條中藥廠對於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
- 第20條中藥廠應視產品需要,具備必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設備。
- 第21條中藥廠對於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檢驗部門及適當檢驗設備。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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