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43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四章 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 第143條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應依產品性質、容器特性及儲存條件,決定標籤上適當之保存期限;其標示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原包裝產品原標示之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