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紀錄。
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41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四章 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
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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