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33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三章 精要模式 第133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未通過檢驗或測試。如產品未通過檢驗或測試,應依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處理。二、紀錄上應能鑑別對產品放行之檢驗權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