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三節 廠房及設施 第12條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