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藥物檢驗之機關(構)(以下稱受託檢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設備及場所。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