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以下稱委任或委託機關),為研究、調查、品質管制或其他行政目的,得將藥物之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前項受委任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其權利義務關係由委任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