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5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第15條 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自行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