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4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第14條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