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物之委託檢驗 第12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