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藥物之委託製造 第10條 經核准委託製造之藥物,其標籤及包裝,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刊載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地址。但受託廠之名稱、地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前項藥物之仿單,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分別標示製造廠及委託者之字樣,包括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稱、地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