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藥事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母法 第44條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