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藥事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母法 第31條 輸出藥物為應輸出地區購買者之要求,其藥物名稱、標籤、仿單、包裝或附加外文,有與內銷相異之必要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前項藥物,不得用於內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