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22-1條 法規:藥事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母法 第22-1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資料,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一、藥商許可執照。二、試製計畫書。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研發單位,免附。四、委託其他藥商辦理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其委託書、委託者及受委託者之藥商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