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99-1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罰則 第99-1條 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及展延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