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74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 第74條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