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60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第60條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