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48-3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48-3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一、物質。二、組合物或配方。三、醫藥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