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48-18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 第48-18條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