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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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