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29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藥商之管理 第29條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