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16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6條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藥品製造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