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15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藥品販賣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