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依本法執行沒入銷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之。
- 第76條依本法所為證照或其他事項之申請、申報,或函詢醫療器材產品查驗登記、登錄及年度申報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前項應繳費用種類…
- 第77條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醫療器材檢驗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
- 第7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受託檢驗之法人、團體,辦理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
- 第79條本法關於技術人員之教育訓練、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查、證明文件之核發、臨床試驗審查及查核、廣告審查、嚴重不良事件通報、醫療…
- 第80條醫療器材創新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第82條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致生損害於醫療器材最終使用之病患或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醫療器材…
- 第83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定,不再適用。
- 第84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8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