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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醫療器材,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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