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6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第36條 前條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及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或回收該醫療器材:一、已有合適替代療法。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之疑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