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30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第30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品項之醫療器材,應符合特定之規格及性能。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規格、檢驗方法及性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如未有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者,應予以證實其合適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