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7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第27條 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