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製造販賣之管理 第23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