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10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本條定義的名詞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