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9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9條
本準則所稱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nVitroDiagnosticDevice,IVD),係指蒐集、準備及檢查取自於人體之檢體,作為診斷疾病或其他狀況(含健康狀態之決定)而使用之診斷試劑、儀器或系統等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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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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