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3條 法規: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許可證之變更與移轉及換發補發 第33條 申請變更之醫療器材如係專供外銷之用者,除適用本章規定外,並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簡化其申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