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效能、適應症、性能、用法或用量等事項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
- 第27條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製造廠名稱,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三、原廠廠名變更說明函正本…
- 第28條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製造廠廠址(含製造國別之變更),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三、原…
- 第29條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三、讓與許可證之藥商(讓與人)所出…
- 第30條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涉及權利移轉者,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登記。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如…
- 第31條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遺失補發或污損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如係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檢附原許可…
- 第33條申請變更之醫療器材如係專供外銷之用者,除適用本章規定外,並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簡化其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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