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2條 法規: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許可證之變更與移轉及換發補發 第22條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英文品名,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原許可證正本。三、原廠品名變更說明函正本。四、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其內容應可辨識變更後之產品與原核准相同。五、如商標經註冊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係申請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者,免附前項第四款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