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換發、遺失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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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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