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3-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第五目至第九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