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設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 第4條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檢驗機構認證政策之諮詢。二、檢驗機構認證作業程序之審議。三、檢驗機構認證、績效監測結果及實地評鑑報…
- 第5條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毒品分析、醫學、藥學及法律相關人員聘任之。前項委…
- 第7條審議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8條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全…
- 第9條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
- 第10條執行機關得聘請實地評鑑委員,執行實地評鑑工作。實地評鑑委員應熟悉認證相關規定,參加執行機關辦理之訓練,及提交實地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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