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審議會及實地評鑑委員 第5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毒品分析、醫學、藥學及法律相關人員聘任之。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