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文件及檔案管理 第37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製作、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並應保存二年以上;必要時,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