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設施及維護 第36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天平、溫度計、移液管、定量瓶及其他量測設備之校正作業程序;其內容包括校正方法、校正頻率、合格範圍,及不合格之限制使用與修正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