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設施及維護 第33條 檢驗機構之水電、照明、溫溼度、空間規劃、設備與安全性及其他環境條件,應符合檢驗需求,對於影響檢驗結果之環境因子應加以監測並記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